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证监会:罚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指向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
其中,证监会对毕玉国等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2018年7月25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钟建春、张玉林违规入股方面,2018年8月14日,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年9月20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证监会认为,毕玉国、钟建春、张玉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毕玉国处以250万元的罚款;对钟建春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张玉林处以38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更新披露的另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指向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尚文彦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尚文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4月,证券从业人员尚文彦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尚文彦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尚文彦通过他人将资金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4年1月,尚文彦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证监会认为,尚文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尚文彦处以12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