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信息泄露!证监会:罚!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刘磊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证监会决定对刘磊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经查明,2023年5月26日,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志软件”)董事长张某泉告知董事会秘书陈某,凌志软件计划收购某两家公司,并让他联系中介机构启动尽职调查。2023年5月27日,陈某将凌志软件的收购计划及准备启动尽职调查的事项告知刘磊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2023年6月1日,凌志软件召开首次中介协调会,会议明确凌志软件购买股权的计划,刘磊参会。2023年9月8日,凌志软件发布《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现金方式购买某两家公司100%的股权。
证监会认为,凌志软件拟购买某两家公司100%的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于2023年9月8日。刘磊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3年5月27日。
2023年6月6日,刘磊将凌志软件拟购买股权和中介机构即将进场等情况告知朱某。此后,在2023年6月至9月间,刘磊又多次将凌志软件购买股权事项的进展情况告知朱某,朱某据此从事内幕交易。
刘磊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积极泄露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未谋取经济利益;危害后果轻微,各方均未从内幕交易中获利;悔过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家庭负担较重;与同类案件相比量罚过重。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刘磊将内幕信息泄露给朱某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违法;在量罚过程中,证监会已综合考虑违法情节、配合调查等因素。综上,证监会对刘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刘磊处以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