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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再发文!事关互联网保险

陈露 中证金牛座

8月22日,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从业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向各金融监管局、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

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表示,近期,媒体报道某互联网自媒体通过业务资质及人员执业登记“挂靠”违规宣传、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对保险消费者造成困惑和误导。同时,监管部门发现,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个人代理人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为进一步落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强化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管理,确保互联网保险销售全流程依法合规,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示有关事项。

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表示,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页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收取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定价,确保质价相符。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违规获取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表示,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根据《提示函》,未获业务许可等资质条件的机构或人员,不得通过“挂靠”保险机构或在该类机构进行执业登记,违规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部门强化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相应的机构、人员及被挂靠的保险机构依法严查重处。

在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财险司表示,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互联网违规宣传、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为保险机构提供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等服务的合作机构,应当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或销售行为实行严格隔离,并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


编辑:宋兆卿 张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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