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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保障房,上海发布!

乔翔 中证金牛座

10月8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7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保障房配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除外),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房及相应产权车位;鼓励保障对象较多的区域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配建的保障房应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机构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对旧改地块及其资源地块商品住房项目,可调整保障房配建实施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凡不配建或者少配建保障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市、区规划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通知》提出,配建房源用作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的,销售价格严格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确定。配建房源经允许转换为商品住房销售的,可采取以下出售及定价方式:

一是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在配建房源项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段直接出售,房源价格按照同时段该配建房源项目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是由区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出售或者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售,房源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三是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委托拍卖机构出售,拍卖保留价格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四是市场评估价格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独立、客观评估形成。市场评估价格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重新评估。

五是配建房源转换为商品住房销售的,由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建设管理、房屋管理、规划资源、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集体讨论,确定具体方案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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