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部署!引导水泥玻璃行业转型
据工信部网站,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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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加严水泥置换要求,明确水泥熟料低效运行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用于新建项目置换的水泥熟料产能不能拆分转让等。
二是完善产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转窑窑径和玻璃日熔化量为依据核定产能的规定,推动备案产能与实际产能统一。
三是实施地区差异管理,明确对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前三年水泥熟料平均产能利用率低于50%的省份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不得从省外置换产能等。
四是简化跨地区产能转出程序,位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同一法人企业集团内部的产能跨省转出,可不报转出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
五是加强与能效环保政策协同,明确能效达不到基准水平要求的产能不能用于置换等。
在引导行业转型发展方面,《实施办法》一是严格新建项目要求。规定新建生产线能效应当达到现行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要求的水泥玻璃行业能效标杆水平,环保绩效水平应当达到A级。二是鼓励低碳水泥产品发展。硫铝酸盐、铁铝酸盐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但要求其熟料产能再次置换时只能置换为同类产品。三是鼓励企业功能化发展,如企业利用原设备留作工业遗产(工业旅游)的,在确保不生产水泥或平板玻璃情况下可不拆除设备,但需要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定。四是支持技术改造。明确同一法人同一厂区内多条生产线整合建设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为促进产能置换方案加快实施,《实施办法》规定,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项目建设企业应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3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点火投产,逾期产能置换方案失效。对已经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的,在《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完成备案和环评等手续;未完成的,2027年1月1日后产能置换方案失效。
来源:工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