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格处罚!
6月28日,因未对相关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浙江证监局对浙商创投进行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浙商创投的处罚结果,处罚金额较以往最多的3万元有大幅提升。浙商创投被处25万元罚款,其实控人被处10万元顶格罚款。
相关律师表示,本次处罚的依据不仅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还有去年刚刚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全面提高了未经登记备案手续开展基金投资活动的违法成本。
未对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6月28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一则关于“浙商创投、陈越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浙商创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杭州和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和海)、杭州凌健医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凌健)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由浙商创投实际管理。截至2024年1月12日,浙商创投未对上述私募基金办理备案手续。相关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资料、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于浙江证监局以上认定,浙商创投及其实控人陈越孟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浙商创投认为:
其一,杭州和海是为申请国家引导基金而设立的特殊目的载体,在杭州牵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过程中已穿透审查杭州和海的合伙人,不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需备案。一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杭州和海所有出资均用于认购牵海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出资份额。二是杭州和海是为了避免引导基金成为牵海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而设立的。三是从设立目的、募集、实际运作角度看杭州和海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且浙商创投未向杭州和海及其合伙人收取报酬或管理费。综上,杭州和海设立运作并未违反和规避基金监管规定,应以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看待,综合认定其无需单独备案。
其二,杭州凌健是浙商创投与合作伙伴搭建的合作平台,并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需备案。
此外,浙商创投还提出是全国首家实现反向混改、首家拥有自建园区的民营创投企业,过往十几年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一大批企业迅速成长,促进民族企业做大做强,多年来积累的创投经验不应被无端破坏。陈越孟还提出作为浙商创投董事长,经营管理能力得到政府部门和相关协会认可,担任多项职务,获得多项荣誉等。
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浙商创投的申辩,经复核,浙江证监局认为:
第一,杭州和海、杭州凌健均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活动,由浙商创投实际管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等相关规定,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属于私募基金。是否收取管理费并不直接影响私募基金性质认定。杭州和海募集资金均用于认购牵海基金,不影响其进行投资活动的认定。杭州凌健有浙商创投实缴出资22920万元,也有其他外部投资者,不能否定杭州凌健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此外,杭州和海相关推介材料、杭州劲健投资决策委员会相关资料中将其作为基金进行介绍。
第二,私募基金备案具有基础性,关乎其依法合规进行管理运作。
第三,浙商创投单独提出的其他申辩意见与本案处罚事项无关。
浙江证监局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当事人任职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量罚金额。综上,对浙商创投及其实控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创投处25万元罚款;对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越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值得关注的是,私募机构未经登记备案手续开展基金投资活动,以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对相关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023年9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根据第五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内律师表示,条例全面提高了未经登记备案手续开展基金投资活动的违法成本。对于浙商创投董事长陈越孟给予了顶格处罚。
审读:侯志红
编辑:王寅
校对:亚文辉
监制:李若愚
签发:费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