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赵白执南
中证金牛座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12月20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延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实施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原定2024年底结束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底。
通知明确,对于因新旧规则切换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于2025年1月15日前与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沟通过渡期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将于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对于原已享受过渡期政策的单家保险公司,2025年过渡期政策原则上不得优于保险公司原过渡期最后一年享受的政策。
通知显示,金融监管总局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沟通,由金融监管总局确定过渡期政策;各金融监管局监管的保险公司,应与属地金融监管局沟通,由属地金融监管局提出初步方案,报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审查同意后,确定过渡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