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调整!温州住房公积金大消息
据“温州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5日起,浙江温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
具体来看,新规进一步提高无房提取月额度。缴存职工家庭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申请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可提取额度由1600元提高至1800元。
进一步优化“随时提、全额提”政策。温州市新市民(即非温州户籍的缴存职工)、青年人(年龄40周岁及以下的缴存职工)在以县(市)级行政区域划定的缴存地范围内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作为一个缴存地区域范围)无自有住房的,可按照本人申请时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随时、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随时提、全额提”首次提取最长提取月份不超过12个月,之后每次提取最长提取月份按不超过其上一次无房提取至本次无房提取的间隔月份计算。
优化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新市民青年人贷款政策受益范围和支持力度,温州市新市民、青年人在温州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购置家庭首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可附加1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附加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不受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加大对职工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经住建部门认证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按规定计算后的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不受贷款还款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的限制,但不得超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来源:“温州发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