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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新变化

陈露 中证金牛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8月2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形成《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

要点速览

保险公司应按照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独立性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

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承担合规责任


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升制度约束力。明确保险公司管理责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的制度约束力。

二是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标准等,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三是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明确定性和定量标准,要求穿透识别被投资企业或不动产项目相关主体的风险状况,根据底层资产出现风险情形占比以及预计损失率指标来判断资产分类档次。

四是完善组织实施管理。优化了风险分类的“初分、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五是增加外部约束。新增审计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内外部审计,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穿透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借鉴商业银行监管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对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实行五分类法,即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同时对股权类和不动产类资产实行三分类法,即正常类、风险类、损失类,对金融产品风险分类提出穿透要求。

“《征求意见稿》按照资产风险实质确定资产的分类范围,有利于全面评估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上述负责人表示。

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

上述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重点关注不良资产或风险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险变动趋势,深入分析风险成因,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实践中,多数保险公司将资产分类情况纳入公司绩效考核。

“同时,监管定期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良率、风险资产占比、损失资产占比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提示、进行早期干预,并逐步将风险分类结果纳入机构分类监管以及非现场监测等,提升监管制度协同性。”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介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受托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并承担合规责任。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分类工作的协调,确保资产分类的全面性,监测并督促不良资产和风险资产的处置工作,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交换,对分类结果存在分歧的,要及时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并留底备查,整体资产风险分类结果需经过保险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对资产风险分类整体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审读:赵白执南

编辑:焦源源

校对:王寅

监制:余喆

签发:费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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