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出具警示函
吴玉华
中证金牛座
12月2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财通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对重要信息系统实施全面有效的访问控制及跟踪监测。二是数据质量控制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未切实履行数据质量管理职责。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证监会令第1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浙江证监局表示,财通证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并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