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陈露
中证金牛座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9月5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含)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300亿元人民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与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在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内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规定的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在资本保证金到期后及时在原存放银行续存或转存至符合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可以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金融监管总局批准的其他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办法》要求,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额外币)的,按实际增资金额的20%一笔提存资本保证金。
《办法》还明确,保险公司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仅限于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或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情况报告表》外,还需提供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或减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