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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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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和2020年第2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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