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天风证券收罚单
福建证监局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建证监局对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