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适当性管理新规落地:产品风险评级不得仅由设计人员或销售人员确定,应有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参与
3月27日,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制定了《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并经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共九章53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理财公司对所销售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二是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健全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的制度和机制,明确产品风险评级标准、评级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三是细化投资者分类管理,明确专业投资者资质审核要求,规范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标准及参考命名。四是开展适当性匹配管理,明确适当性匹配标准和动态管理要求,细化特殊群体适当性管理举措。五是加强内控管理,明确资料保存、投资者信息保护、消保审查等要求。六是强化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对理财公司履行产品适当性管理义务进行自律管理、自律惩戒等。
值得注意的是,《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提到,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划分产品风险等级的制度规范和机制流程,明确公司内部的产品风险评级标准、职责分工、评级流程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产品风险评级应纳入产品设计研发和准入流程,产品风险评级结果至少应经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同意,理财公司可根据实际制定内部规范。产品风险评级工作应由专门部门或者团队负责,应当具备必需的知识和技能。产品风险评级应有风险管理相关人员参与,不得仅由产品设计人员或销售人员确定。
《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明确,理财公司应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本公司发行和销售的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划分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募集方式;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其他因素。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此外,《理财公司产品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提到,理财公司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投资者销售R5(高风险)产品的,应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通过大字展示、弹窗提示、语音提示、电话讲解、现场讲解等方式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的,流程设计应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理财公司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产品。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可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R1(低风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