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投保基金修订印发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对整改触发机制和重大预警标准进行调整
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记者4月16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近日向各证券公司及指定商业银行下发通知,正式印发修订后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措施》),2018年2月7日印发的原《管理措施》同步废止。投保基金曾就修订后的《管理措施》征求行业意见。记者梳理发现,此次正式印发的《管理措施》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保持一致。
修订后的《管理措施》调整了出具《整改通知书》的具体情形,同时对原《管理措施》中“重大预警”的预警标准进行了一定调整。具体而言,投保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可通过公函形式向相关主体出具《整改通知书》。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数据报送方面,若相关主体一年内因数据延迟报送、批量错漏、比对核实不认真等问题,分项达到5次,被予以“一般预警”,或一年内同类原因预警问题累计达3次且均被予以“提示关注”或“一般预警”的,投保基金将启动整改程序;客户资金安全方面,如相关主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达500万元(含)以上并被予以“一般预警”,或因相关主体责任导致客户资金被冻结、扣划、止付等,被予以“一般预警”的,也将触发整改要求;此外,若相关主体在申请使用国家收购资金过程中,在投保基金组织的审计检查中被发现问题,或存在投保基金认定的其他问题,同样可能收到整改通知。
在特定情形下,投保基金将对相关主体按照“重大预警”标准进行处理,主要情形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恶意挪用并出现缺口;问题金额占当日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5%,显示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报送数据造假、核实说明与实际情况存在实质性差异;投保基金会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重大异常情形。
业内人士表示,在全链条织密投保“安全网”的监管背景下,《管理措施》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等制度相互呼应,共同构成了从日常监控、风险预警、整改纠偏到流动性支持的完整投资者保护生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