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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创业板上市规则迎修订

黄灵灵 中证金牛座

4月24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化创业板改革首批配套业务规则,其中包括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加强董事高管履职监管、简化上市公司合并中的终止上市流程等。

具体来看,一是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及科创板实践经验,引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营业收入指标进行组合,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具体来看,共有两项指标:第一,“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突出成长性要求,主要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第二,“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突出创新性要求,主要面向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

二是加强董事、高管履职监管。第一,细化董事、高管忠实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高管从事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的披露要求等。第二,强化董事、高管违规履职的赔偿责任。明确董事、高管执行公务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完善董秘任职管理。进一步明确原任董秘离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董秘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

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合并中的终止上市流程。取消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终止上市情形下的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流程,由深交所结合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文件和公司合并实施情况等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五是规范上市公司预重整有关事项的披露。明确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的,公司知悉并披露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时,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启动重整的可行性等事项,不得披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整信息误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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