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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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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通知称,经研究决定,开通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存量住房购房款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1年。

提取范围,通知明确,拟在郑州市(市内八区)购买存量住房的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时,可于《郑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提取买受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提取资金转入《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载明的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全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扣除个人自筹资金后剩余的购房款金额;贷款购房的,合计提取金额应不超过扣除个人自筹资金后剩余的首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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