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储架发行的发行承销安排,上交所征求意见
黄一灵
中证金牛座
7月3日,上交所公告称,为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升再融资便利性灵活性,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融资承销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17日。
具体来看,主要修订内容有三方面。首先,新增储架发行的发行承销安排,一是发行失败的处理:明确出现发行失败情形的,当次发行额度不得再发行,有尚未启动发行额度的,可实施后续发行。二是分次发行安排;首次发行应在注册批复之日起1年内实施,为进一步约束储架发行行为,明确未在1年内实施首次发行的后续不得发行。三是储架发行程序。明确储架发行的各次发行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定增的相关规定。
其次,完善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发行承销安排。对于董事会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定增,增加“确定的发行对象应当明确拟认购的金额上限和下限、认购数量确定原则、定价原则”,删除“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前述发行对象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对于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定增,明确不能在董事会决议日或股东会决议日提前确定认购价格。
最后,优化适用简易程序定增的授权要求。为提高简易程序灵活性,增加临时股东会授权机制,将简易程序融资由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股东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