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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文,鼓励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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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建省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鼓励能源企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投资虚拟电厂,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虚拟电厂投资开发与运营管理,共同推进技术及模式创新。

虚拟电厂是基于电力系统架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控制等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可调节负荷、储能等各类分散资源,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参与电力系统优化和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

《管理办法》明确,虚拟电厂运营商在满足福建电力市场注册相关规定及相应市场的准入要求后,可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结合虚拟电厂发展情况,可适当放宽准入要求,并根据运行情况逐步优化。

在未启动日前邀约需求响应期间,虚拟电厂运营商可自主选择参与地区需求响应、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在启动日前邀约需求响应期间,负荷类虚拟电厂原则上需优先参与需求响应,聚合资源按照需求响应应邀结果参与电力平衡调节。对于日内临时有负荷管理需求的场景,虚拟电厂应依据电力负荷管理协议约定,由福建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参与灵活避峰需求响应。但同一时段内不能以同一调节行为获取重复收益。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其聚合资源收益结算,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聚合服务合同约定统一开展结算,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发布电费账单,结算到户。市场结算统一采用电网企业计量装置数据,虚拟电厂结算电量由对应聚合资源计量数据叠加形成,发电电量、用电电量分别核算,严禁发用电量相互冲抵。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在不改变电网企业关口计量装置的前提下,加装自用测控设备,该类设备数据仅用于内部运营管控,不得作为法定交易与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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