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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完善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管理

王寅 中证金牛座

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11月6日消息,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完善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管理方面,《通知》提出,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继续实行现房销售。2020年3月8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现房销售条件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3月8日前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可继续实行预售,鼓励选择现房销售。市县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商品住房的,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

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申请现房销售,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房销售方案进行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确保土地房屋权属清晰。经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抵押权人约定,同意销售抵押房屋的,在办理现房销售备案证时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公示项目待销售房产的抵押和查封状况。按套注销抵押或解除查封等限制条件后方可完成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少量收取定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房屋总价5%。购房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售价、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的责任等内容。

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定金监管工作,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设定金监管账户,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购房人支付现房定金应全部存入定金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项目定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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