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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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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政部网站4月14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按规定对金融机构提供的产权登记证(表)、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资产评估文件、披露信息等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重点合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及时、准确、完整反馈审核信息等内容。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文件资料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存在瑕疵的产权交易申请。

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办理的产权登记证(表),确认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与证载信息是否一致,确保交易标的权属清晰。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产权登记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内容不匹配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核实产权交易内容与经济行为审批事项是否一致,确认经济行为经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事项与产权交易申请不一致、审批程序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受理产权交易申请。 

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比对评估相关文件,重点审核文件中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交易内容与产权交易申请、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层级的合规性,转让底价合规性等要素。非首次挂牌且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应进一步审核历次挂牌情况;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的,应进一步审核相关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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