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
返回首页

北京金融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

昝秀丽 中证金牛座

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系统发布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机制创新成果。

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在会上介绍,2021年3月至2024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总体上看,证券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从案由分布看,证券纠纷中最主要的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中,根据证券欺诈行为的不同表现,分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欺诈客户责任纠纷4个四级案由。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为9077件,占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的99.7%。

被诉发行人的分布及类别情况方面,被诉发行人共计57家,形成57个系列案件,涵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和港交所。除科创板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覆盖其他所有市场板块。被诉发行人的行业涉及到信息技术行业、制造业、建筑行业等多领域。

被诉主体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情况方面,被诉的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占比79%;有12家发行人未受到行政处罚,占比21%。同时,有3家发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57个系列案件中,除发行人作为被告之外,被诉的主体还包括27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88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董监高为105人,占比55.85%。被诉的中介机构总计为34家,受到行政处罚的为12家,占比35.29%。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

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财务造假,还包括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57个系列案件中,除证监会正在立案调查的2个系列案件尚未明确虚假陈述行为外,其余55个系列案件中, 31个涉及虚假记载、33个重大遗漏、4个误导性陈述。其中,7个同时涉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1个涉及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行为,2个涉及三种及以上的虚假陈述行为。

从行为目的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57个系列案件中,53个涉及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占比达到92.98%。1个涉及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占比仅为1.75%。3个同时涉及到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和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占比为5.26%。


中证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未经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以及作者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中证金牛座
更多精彩内容,请打开APP阅读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