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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昝秀丽 中证金牛座

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发布首批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5个案例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解散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等多个类型,也是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常见纠纷,法律争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很强的代表性,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外商投资秩序,贯彻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促进持续提升外商投资信心的重要作用。

一是规范外商投资企业高管行为,依法为遭受损害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救济。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法规定的市场主体之一,其高管人员的行为同样应受该规定的约束。在案例一即上海兰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准确认定高管的行为构成其与公司之间的自我交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高管将违规交易所得归企业所有的诉讼请求,有力保障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有序发展。

二是依法确定准据法,正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律解决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除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关系、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关系、股东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外,往往还涉及外方股东与其任命董事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针对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依照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对于需要适用域外法律的,应通过适当途径准确查明并正确适用该域外法律。在案例二即韩国T某株式会社与天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曹某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涉外民事关系,分别适用韩国法律和中国法律,保护了外国投资者对企业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三是依法运用行为保全令,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的司法保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今后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根据这一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在案例四即日本东京A株式会社与松某申请行为保全案中,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避免了外商投资企业遭受进一步损害,有效保障了股东合法权利的行使,维护了企业正常经营,增进了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四是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时,结合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实际情况,适时行使释明权,促推当事人作出更有利于问题妥善解决的决定。在案例三即德国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艾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解散公司、破解公司僵局的同时,向当事人释明新的合作形式,为推动中外投资者合作提供更多可能。在案例五即山东跃某胶带有限公司与优某橡胶有限公司、日本横某株式会社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经法院调解,中外当事人握手言和、继续合作,中外合资企业得以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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