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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就《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马爽 中证金牛座

6月2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制定《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七章,分为总则、报告管理、系统接入管理、主机托管和席位管理、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40条。《管理办法》明确程序化交易、高频交易定义、特征,以及程序化交易者、高频交易者的定义。

在报告管理方面,《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交易所实行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告。二是明确报告路径。客户应当向其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报告;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在收到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在收到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三是明确报告内容。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告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高频交易者还应当额外报告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最高报撤单频率、最高报撤单笔数等信息。四是明确核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每半年或者按交易所要求核查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交易所每半年或者根据需要对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

在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方面,《管理办法》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者合规风控要求。程序化交易者应当提高合规意识,加强风险防控。二是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三是对程序化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交易所对报撤单频率高、报撤单成交比高等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四是突出对高频交易的重点监管。交易所实行报撤单收费、交易限额等制度,并可以对高频交易手续费实施差异化管理。五是明确突发事件处置。对突发事件,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交易所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一是明确交易所检查权。交易所可以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对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程序化交易者遵守《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二是明确自律管理措施。交易所可以对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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