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实施办法,不设户籍限制
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4月28日消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上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按规定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根据《实施办法》,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不设户籍条件限制,在上海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由个人自主确定。其中,缴存基数应不低于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下限,不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2024年度为例,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收入变化,在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年度基数调整期间,灵活就业人员未主动调整的,如原缴存基数符合当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可以继续沿用;如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由上海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自动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目前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为1.5%。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出台,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角度出发,打破了传统公积金缴纳的限制,为相关群体提供了更加宽松和灵活的缴纳环境。政策的灵活性体现在缴纳基数和比例的自主确定上,有助于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进行合理规划。后续使用方面,无论是提取使用还是跨城使用,都有非常灵活的制度保障,促进政策发挥惠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