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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重磅修订!事关期货公司资管业务

马爽 中证金牛座

1月17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期货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中期协对《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进行了修订。 

针对此次修订的背景,中期协表示,为落实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期协于2021年发布《备案规则》,对行业经营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出持续展业要求,并对展业资质进行动态管理。近年来,行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个别公司沦为非法金融活动的通道,部分公司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存在“屯牌”“保牌”的情况,不利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此外,《期货和衍生品法》也明确规定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展业主体是期货公司。现行《备案规则》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形势,亟需予以调整。

针对以上问题,中期协对《备案规则》进行了修订,适当提高持续展业的条件,引导期货公司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加强从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具体包括:

一是提高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条件,从“连续24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调整为“连续6个月未成功备案新增产品且月末规模连续低于1亿元”。

二是新增了撤销业务资质的情形,即无正常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等未实质展业的。

三是删除了暂停新增业务的情形以及恢复业务的情形,改为直接撤销业务资质。

四是删除了“存续资管计划全部终止后,正式撤销登记备案”的条款,满足撤销条件即撤销。

同时,为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要求,中期协删除了关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备案及管理的相关条款,并在附则中对现有子公司及其人员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在实施安排方面,中期协表示,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规则发布之日已不满足第十三条要求的公司,中期协将于规则发布3个月后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被撤销资质的公司应当制定存续资产管理计划处置方案,可通过提前清算、变更产品管理人或到期终止清算等方式处置存续产品。在处置期间不得新增产品、不得新增申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在处置期间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处置完成后,应当报告处置方案执行情况及结果。同时,中期协将继续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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