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4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当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解释》共31条,具体分为五部分。一是商标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二是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三是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四是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五是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同时配套发布9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适用争议问题,这些案件的办理体现了《解释》的精神,有助于对《解释》的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陶凯元说。
陶凯元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和检察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