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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金融法院发布5个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昝秀丽 中证金牛座

成渝金融法院、重庆证监局、四川证监局5月16日举行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成渝金融法院副院长梁咏蜀在发布会上表示,成渝金融法院高度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托川渝跨省域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治理机制,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扎实有力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审判的裁判规则引领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成渝金融法院发布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5个,涉及证券、期货、私募基金等领域。

案例一为“丁某等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某科技公司未按规定在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和重大合同的行为,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丁某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成渝金融法院以示范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作为参照,借助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进行委派调解,发挥人大代表的公信力、亲和力优势,开展在线调解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取得较好成效。该系列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采用“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的多元联动全链条解纷模式,推动群体性证券纠纷实现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批量处理,既丰富了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化解路径,又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为“郝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期货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案”。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分享线上期货课程,引导并协助郝某在某期货公司开户,并推荐助理对郝某进行投资指导,造成郝某亏损。郝某起诉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期货公司连带赔偿损失。成渝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无期货投资咨询资质从事相关业务,对投资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对居间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通过释法明理,促成郝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期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的发布有助于提高普通投资者的风险防范和理性投资意识,同时也提醒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中介机构需要规范经营,期货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对居间人的管理义务。

案例三为“安某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某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及年度报告中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虚增利润行为,相关部门对此作出行政处罚。安某以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索赔,并主张案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所涉股票也属于可索赔的股票范围。成渝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出让人安某作为投资者仍然享有该部分股票的所有权和股东权益,认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行为涉及的股票可以计入投资者有效索赔股票范围。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准确把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法律性质,认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涉及的股票也属于可索赔股票范围,为破解投资者损失计算难题提供了参考,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四为“某投资管理公司诉某证券公司合同纠纷案”。某投资管理公司系某私募基金管理人,某证券公司系托管人,双方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管理人应编制季度、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等信息,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规定或该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此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但未依约披露该款系依据基金对外投资股权收益表现等情况而应向案外人支付的款项,托管人遂拒绝执行。管理人因案外人申请仲裁,被裁决向案外人支付该笔费用。管理人以托管人拒绝执行划款指令导致垫付该笔费用为由,起诉要求托管人承担其垫付的费用利息、仲裁及律师费损失。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不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股权投资及收益情况等投资收益表现信息披露义务,划款指令也未明确属于基金应予支付费用的依据,托管人拒绝付款属于履行其监管职责的行为,不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权利义务关系,肯定托管人的监督职权,有利于发挥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制衡作用,推动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为“严某某与某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某银行安排无基金从业资质的员工张某担任严某某的理财经理,张某向严某某推荐购买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严某某作出投资决定施加了影响。严某某亏损后,起诉请求判令银行赔偿损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违规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未做到“卖者尽责”,应当对投资者因此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从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重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同时,投资者应当树立理性投资的理念,高度重视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以避免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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