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文,明确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机制适用范围
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步就制订的2项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2项新业务规则分别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除此以外,上交所还在研究制订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后续将向市场发布。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在近年来的审核实践中,有不少科技型企业提出,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机制,便利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做好业务技术、上市计划等敏感信息的管理,减少发行上市阶段的“曝光”时间,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上交所按照《科创板意见》提出的要求,结合市场意见建议,深化“开门办审核”,将服务市场关口进一步向前延伸,拟建立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机制。新制订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就此作了安排: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预先审阅其发行上市申请。
二是确定审阅流程。发行人参照正式申报的要求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上交所参照正式审核程序开展审阅工作,向发行人和保荐人反馈审阅意见。作为发行人正式申报前,上交所参照审核要求对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把关的一种服务,预先审阅不是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必经程序,不替代正式申报后的审核,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三是加强程序衔接。发行人可以结合上交所的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经过预先审阅,正式申报后上交所都将严格遵循现有规则、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发行上市审核标准。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预先审阅期间,相关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申报IPO后,发行人不仅要依法依规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还要将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一并对外披露,接受市场监督。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接受上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上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